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

债主注意!当“它”既非法人也非个体,你的借条可能成废纸!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起,李某蔬菜摊开始向上街区某街道养老中心送菜。李某妻子添加该养老中心工作人员杨某微信,并加入其组建的“养老送菜群”。2024年4月底前产生的菜款均由李某妻子与杨某对账后,于次月由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

后该街道养老中心因甲方某心康养公司与乙方某社区解除合作合同,于当年5月底停止营业。造成当月产生的菜款共计9300余元,无人支付。遂李某将杨某、某心康养公司及某社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菜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中查明,2023年2月,甲方某心康养公司与乙方某社区签订《养老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某养老”品牌进行养老相关项目运营管理,双方合作经营某街道养老中心,并对分红方式、合作期限进行明确约定。2023年4月,某心康养公司在上街区民政局进行某街道养老中心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该街道养老中心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等手续。

经营一年后,甲方某心康养公司向乙方某社区送达合同解除函,自2024年5月25日起,正式解除2023年2月所订立的《养老项目合作协议》。 

杨某称,菜款均由乙方某社区财务将款项转给她后,对账才转至李某。

李某提交的28张销货清单中收货人处的三名签字人员均为某社区派往养老中心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李某提交的销货清单中有被告某社区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对其主张的9300余元菜款,予以认可。

被告杨某系被告某社区的工作人员,对外采购蔬菜为履行职务行为,所购蔬菜亦用于该养老中心的日常服务,因此不应承担该笔菜款。某街道养老中心不具备个体工商户或法人资质,因此某街道养老中心的对外债务,应由被告某社区与被告某心康养公司共同承担。双方向原告李某履行付款义务后,可根据合作经营期间的内部事务约定,协商决定最终由谁负担该菜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为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创造有利时机。但养老产业规模的日益增加,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也与日剧增。

一些商户在与养老机构合作时,为方便交易、简化手续,通常以口头形式订立合作合同,虽该形式可提高效益,但一旦发生纠纷时,就会出现难以取证、权责不清的情况,对后续的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法官提醒各位无论合作事宜大小,尤其是对不能即时结清及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应及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

敲重点

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的基本信息

合同主体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要确定合同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缔约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其身份信息和相关资质。

3.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4.代理权限

如果合同是代签,需确认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此外,还应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