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答网精选答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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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陈建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苏 蓓
问题2: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答疑意见:关于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轻微违约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对此,我们倾向认为,应当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顾合同正义的要求,通过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的,支持行使约定解除权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特别是行使解除权构成权利滥用的,就有必要限制。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鲲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陆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