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答网精选答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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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疑意见: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也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
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判断。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是否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企业招用网络主播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如果企业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如果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演艺方式、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双方之间体现出较强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的,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劳动管理行为,综合、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点评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沈建峰
点评意见:平台用工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答疑意见从规范基础、法理依据和具体方案三个层次回答了带货网络主播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答疑意见总结归纳了现有司法政策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思想和立场,将现有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理论,按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层次运用于新就业形态领域,并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提出符合数字时代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指标。在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方法上,尤其强调了综合判断以及用工事实优先这一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劳动关系认定方法。答疑法律和政策依据充分,理论阐释简洁清晰,具有操作性,对于解决网络带货主播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问题2: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可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应以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合适,要根据其年龄情况作区分处理:(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确实不宜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特殊情况。(2)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首先,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选择其能够理解的方式。比如,可以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亲友、征求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家事调查方式,探寻其真实意愿。其次,在确定系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物质条件只是确定一方抚养条件优劣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全部。未成年子女受哪一方生活上照顾较多,哪一方更能够提供情感需求、陪伴需求,更尊重其人格尊严,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均应当作为“条件”的考量要素。而物质需求还可以通过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予以解决。(3)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问题,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具体考虑因素来判断,同时也要尽量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 汉
点评意见:夫妻离婚之时未成年人的直接抚养权的裁判,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影响重大。未成年人选择“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一方”共同生活时的直接抚养权如何确定,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经济物质条件是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但不是全部。如果唯以经济条件来确定直接抚养权,将不利于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利于鼓励家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情感来陪伴孩子的成长。此条答疑结合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答疑中指出了“应当尽量保证未成年子女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并对如何用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去征询其意见提出了方法上的建议,特别值得肯定。答疑观点鲜明,逻辑清晰,依据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类似案件问题处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最高法官网